1、引言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简称RCEP)主管部门东盟秘书处近日宣布,新加坡、泰国、越南、文莱、柬埔寨、老挝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4个非东盟成员国已经向东盟秘书长正式提交核准书,达到协定生效门槛。根据协定规定,RCEP将于2022年1月1日对上述十国开始生效,其余5个国家在顺利完成核准程序后也将被纳入生效范围。
RCEP于去年11月15日在东亚合作领导人系列会议期间正式签署。RCEP包括东盟10国以及日本、中国、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共15个成员国。
RCEP协定生效后,区域内90%的货物贸易最终实现零关税。伴随着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检验检疫、技术标准等货物贸易规则的实施,成员间贸易联系将显著增强。除了消除贸易壁垒、完善投资环境、扩大服务贸易,RCEP还增加了新的领域,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规则、竞争和争端解决规则等多方面内容。
中国在RCEP协定签署后半年内完成了关税减让实施准备、原产地培训实施准备、协定性约束性义务的履约准备,并在地方政府、协会和企业开展了超过600场的宣介培训。其中,针对RCEP占有重要篇幅的知识产权规则,江苏、广西、青岛等省市分别出台了相应的对接规则。
2、历史背景:从双边自贸区协定到世界最大的自贸区协定
在RCEP之前,亚太国家和东盟签订了各种自由贸易协定(FTA),即所谓的“东盟+1”自贸协定,如东盟-中国自贸协定(“ACFTA”),以及“东盟10+3”自贸协定(APT),后者包括10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和韩国。
RCEP可追溯至十多年前,当时中国及其他国家与东盟洽谈,希望能扩大当时的 “东盟-中国”和“东盟10+3”自贸区。后来发展成为 “东盟+6”,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印度,但印度随后退出,RCEP的非东盟成员国由6个减至5个。
这15个成员国的总人口、经济体量、贸易总额均占全球总量约30%,规模高于美墨加协定(USMCA)、CPTPP及欧盟28国的比重,是全球规模最大的自贸协定[1]。
未来将会有哪些国家和地区加入RCEP还有待观察。RCEP建立了新成员加入机制,并为印度保留了简约通道。印度此前一直参与RCEP的协商,但中途退出。
3、RCEP的亮点
RCEP协定包括二十章,涵盖:
*货物贸易,包括原产地规则和海关程序
*服务贸易
*投资
*知识产权
*电子商务
*竞争
*中小型企业(SME)
*经济和技术合作
*政府采购
*争端解决
具体而言,RCEP的重大突破及重要条款如下:
3.1 知识产权
RCEP启动后,成员国在区域内开展业务时,有望在知识产权上得到更好的保护。具体而言,RCEP协定规定:
*要求成员国核准或加入大部分知识产权协议,包括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PCT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WIPO条约等;
*为新型知识产权提供保护,如声音标记和更广泛的工业设计;
*增强对电子版权管理信息(electronic rights management information)的保护,这对数字版权所有者极其有用,特别是对娱乐、游戏出版及相关内容开发者。
同时,RCEP寻求平衡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利与用户及公众的合法利益。“知识产权”章中的“执法”一节阐述了对知识产权执法的严格要求,包括民事和刑事诉讼、对盗版或假冒产品的进口管制等。同时还指出,执法程序应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不应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
3.2 竞争法
RCEP协定规定,成员国应具备禁止反竞争活动的法律法规,这些反竞争活动通常包括卡特尔(Cartel)、滥用支配地位和反竞争并购。为加强合作,各成员国之间可交换与竞争法执法有关的信息,同时应适当兼顾合理的保密需求。
3.3 电子商务
RCEP的另一大亮点是,紧随不断变化的消费者趋势和新兴技术(如IP部分的数字版权管理保护),RCEP协定专门设置了“电子商务”一章。协议力求通过创造一个安全可靠的电子交易环境,促进成员国之间的电子贸易。特别是,它鼓励各国落实无纸贸易、电子签名和在线消费者保护的举措;此外,随着数据隐私在全球范围内被日益重视,包括中国最近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RCEP协定特别强调对电子商务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通过要求成员国采取措施打击未经请求的电子营销和垃圾邮件,RCEP在数据隐私保护方面向前迈进了一步;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每个成员国可能对电子信息的转让有国内监管要求,但RCEP规定,除非成员国认为实现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标是必要的,或为了保护基本的国家安全利益,否则不得阻止通过电子手段进行跨境信息转让;最后,该章重申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的决定,即自贸区内部不得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
3.4 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
大多数现有的“东盟+1”自贸协定和“东盟+3”自贸协定已经降低了协约国之间的关税,故RCEP成员国在加强货物贸易市场准入方面的进展并不显著。但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是中国和日本之间的贸易关系,中国和日本分别与东盟签署了双边协定,RCEP协定是中国首次跟日本达成自由贸易协定(FTA)[2]。此外,尽管内部存在差异,但平均而言,大多数国家承诺清除90%的商品关税。其中,新加坡、文莱和澳大利亚承诺清除所有商品关税,而柬埔寨、老挝和缅甸等欠发达经济体的关税清除率则要低得多。
同数字的改变相比,更为显著的是程序改进,其中最重要的是经简化后的原产地规则,这将为出口商在RCEP区域内配置其供应链提供了更为实际和灵活的手段。大多数出口商将能利用产品特定规则(Product-Specific Rules,“PSR”),即通过40%区域价值成分规则(Regional Value Content,“RVC”)、税则归类改变规则(Change in Tariff Classification,“CTC”)或者化学反应规则(Chemical Reaction Rule,“CR”)中任何一项,上述规则详见RCEP协定第三章。由于RCEP的15个成员国共享一套产品特定规则(PSR),出口商能够利用RCEP的关税优惠规则,挑选并寻求最佳方案。
RCEP简化了海关通关手续,同时鼓励利用信息技术支持海关管理运作和加快清关,例如在抵达后6小时内放行快件和易腐货物。
3.5 服务贸易
除了货物贸易,RCEP进一步认识到服务业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这是一个值得欢迎的举措,旨在扩大市场准入,特别是金融、商业、专业服务、计算机和相关服务以及物流服务,这些举措与上文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举措相呼应。虽然开放程度没有商品贸易的90%那么高,但成员国亦承诺开放65%的服务业。
3.6 争端解决(ISDS)
事实上,尽管谈判旷日持久,但RCEP协定缺少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条款。不过,成员国已确定下一阶段商议框架,但真正实现可能还需要数年时间。
4、总结
RCEP成员国处于发展水平的不同阶段,协定寻求平衡一系列议题对成员国的不同利益影响,并共同推进亚太地区的贸易往来。总的来说,RCEP取得的进步令人鼓舞,它不仅承认了传统货物和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所面临的新局面,同时通过扩大市场准入,特别是金融、电信和专业服务,积极拥抱服务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崛起。与亚太地区内外的其他自由贸易协定相比,RCEP成员国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方面值得称赞。
5、企业行动方案建议
全面分析梳理企业供应链和价值链,结合RCEP关税减让和原产地规则及其他相关自贸协定中关税优惠规则,重构企业亚太地区的产业布局;
RCEP扩大了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并设专章鼓励电商发展,同时RCEP要求成员国内部简化海关和报税程序,这为国内的“互联网+”(包括跨境物流、跨境支付等)企业带来了机遇,国内相关企业可着手亚太地区的市场布局;
结合国内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与《数据安全法》,与RCEP对相关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开展企业数据安全合规建设。
5、企业行动方案建议
全面分析梳理企业供应链和价值链,结合RCEP关税减让和原产地规则及其他相关自贸协定中关税优惠规则,重构企业亚太地区的产业布局;
RCEP扩大了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并设专章鼓励电商发展,同时RCEP要求成员国内部简化海关和报税程序,这为国内的“互联网+”(包括跨境物流、跨境支付等)企业带来了机遇,国内相关企业可着手亚太地区的市场布局;
结合国内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与《数据安全法》,与RCEP对相关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开展企业数据安全合规建设。
注:
[1] 新加坡贸易与工业部: https://www.mti.gov.sg/-/media/MTI/Microsites/RCEP/What-You-Need-to-Know-About-the-RCEP-Apr-2021.pdf
[2] 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english/asiapacific/2021-06/25/c_1310027641.htm;人民网:http://japan.people.com.cn/n1/2020/1116/c35421-319327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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