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卷调查
RCEP对金融行业发展的影响
在RCEP条款中,直接地对金融服务做出了单独的承诺和安排,这将对区域内各成员国之间的金融行业产生直接的影响;另一方面,RCEP的整体生效带来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也将会影响亚太区金融行业的发展。
一、RCEP金融条款
金融服务是RCEP成员重点谈判的内容之一。RCEP金融服务附件对金融服务制定了具体的规则,缔约各方承诺应致力于允许提供线性法律框架下的新金融服务,不得阻止开展业务所必须的金融信息转移或信息处理等。同时,在金融监管透明度方面作出承诺,在维护金融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为缔约各方金融机构提供更加开放、稳定、透明的市场和竞争环境。
RCEP协定附件二中明确了各缔约国关于金融服务的具体承诺,具体服务部门主要分为:保险及其相关服务、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证券服务;具体的承诺主要分为三方面:市场准入限制、国民待遇限制、其他承诺等。
1. 市场准入限制
保险:
• 在企业形式方面: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外商投资公司;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 在业务范围方面: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不迟于中国保险经纪公司,并以不低于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的条件提供统括保单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和公估业务;外国保险经纪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相同。
• 许可方面:设置外资保险机构的资质限制仅保留“在提出申请的前一年年末总资产应超过50亿美元,但保险经纪公司除外”。此外,地域范围不再设限。
银行:
• 地域限制方面:进一步明确外汇和本币业务不受地域限制。
• 客户方面:对本币业务,有关客户的要求完全是审慎的;对外汇业务,无客户限制。
• 营业许可方面: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进行经营的批准标准仅为审慎性的,其他限制(包括独资银行等的资质要求)均取消。
证券:
• 对于符合中国有关法律和法规要求的外国服务提供者,允许其向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提供代理QDII买卖证券服务、提供证券交易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服务、托管QDII境外资产服务。并且进一步承诺允许符合监管要求和条件的外国服务提供者经批准后设立独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而无需通过中国中介机构;允许符合监管要求和条件的外国服务提供者经批准后设立独资证券公司,从事境内证券业务而无需通过中国中介机构;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持有期货公司100%股权。
2. 国民待遇限制
保险:
• 商业存在方式下,RCEP进一步限缩了不承诺国民待遇的范围:仅有除第三方汽车责任保险业务外的其他法定保险业务为不得由外国保险机构从事的,其余均无限制。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方式的承诺方面,RCEP对跨境交付、境外消费方式均无限制;对自然人流动方式,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银行:
• 对于银行服务,商业存在方式下,限制外国金融机构与外商投资企业、非中国自然人、中国自然人和中国企业进行业务往来而无需个案批准的例外放宽。RCEP下例外情况仅为审慎措施下,即除审慎措施外,外国金融机构与签署主体业务往来均无限制。
证券:
• 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方式的承诺方面,RCEP对跨境交付、境外消费方式均无限制;对自然人流动方式,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总体而言,从RCEP金融条款来看,RCEP为成员国的金融机构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的限制,使得更多的金融企业可以享受到国民待遇。就中国方面来看,允许更多形式的金融企业进入到中国金融市场,对区域内其他成员国进一步开放。此外RCEP还关注金融监管透明度的提升,对于市场主体而言,透明和稳定的监管将提供经营的准则的预期,给予其公平、健康的竞争的空间,有助于吸引更多外资金融服务提供者进入中国资本市场。
二、 RCEP对我国金融行业发展影响
1. 提高成员国对我国金融机构开放水平
RCEP多个成员在金融领域不同程度地做出了更高水平的开放承诺,包括取消和放宽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放宽机构准入和业务范围、放宽高管和董事会人员要求等,有助于促进中资金融机构海外高质量发展。具体例如:
外资持股比例方面:
• 菲律宾取消了外资在其境内设立和投资保险公司不得超过51%的持股比例限制,取消了外资在其境内设立和投资再保险公司不得超过40%的持股比例限制;
• 马来西亚取消了外资对本地银行单一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的限制;
• 越南取消了外资机构和个人合计持有越南合资商业银行的股份不得超过注册资本30%的限制。
机构准入和业务范围方面:
• 印度尼西亚取消了外资在其境内开展人身险、财产险、保险中介等保险业务和保理、信用卡、消费金融等银行业务的牌照数量、总资产规模限制;
• 缅甸取消了外资在其境内开展保险公估服务的限制,允许外国银行经审批在其境内设立代表处和分支机构;
• 老挝新开放了境内外资银行的存、贷款业务,并允许境外保险公司跨境提供国际海运、空运保险业务;
• 韩国新开放了跨境提供理赔和精算两类保险附属服务;
• 柬埔寨取消了跨境提供再保险服务20%的强制性分保要求。
高管和董事会要求方面:
• 菲律宾放宽了境内保险公司外籍高管人员的数量限制;
• 马来西亚放宽了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赴马来西亚从业的外籍高管和专家的人数及领域限制;
• 澳大利亚取消了私人公司和上市公司高管在澳大利亚经常居住的要求。
2. 增加跨境金融服务需求
RCEP促进境内外企业合作,使得投融资需求扩大,为跨境金融拓展了服务对象和合作伙伴,有助于开拓金融海外业务。RCEP实施半年以来,各国积极推动协定落实生效,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快速增长,2022年1-6月,中国与RCEP成员国贸易额同比增长5.6%[1],凸显了RCEP对于贸易的拉动效应。RCEP区域内大幅降低关税将增强成员之间的贸易依存度,加强成员间经济结构互补,推动区域内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融合与重塑,为中国发展跨境产业链金融带来机遇。区域贸易的激增,衍生出更多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结算的需求以及跨境投资的金融需求。金融机构是服务于实体经济的,许多境内企业“走出去”进行货物服务贸易以及投资行为,增加了对跨境投融资服务的需求,从而扩大了金融市场需求,也为中国金融机构提供了出海的机会。此外,不断扩大的市场空间有利于推动中国金融机构优化金融服务的水平,增强竞争力,以适应日益增长的贸易结算需求,同时也为境内金融机构创造更多的人民币产品与服务提供了广阔平台。
3. 加速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人民币国际化将有助于汇率波动和国际贸易成本,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使外贸企业持有大量外币债券和债务,汇率波动会对企业经营产生不小的影响,人民币国际化后,对外贸易和投资可以使用本国货币进行计价和结算,这可以促进中国对外贸易和投资的发展,同时促进人民币计价的债券产品等金融市场的繁荣。人民币国际化还将有助于降低美元周期对中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影响。历次美元加息周期,全球资金回流到美国,造成货币政策收紧,引起经济金融的不稳定性,因而人民币国际化,将有助于稳定中国的经济金融市场。
国际贸易是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力量。RCEP最明显的效应就是建立了一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RCEP的生效将大量促进区域内的货物和服务贸易往来,随着RCEP的深入,会有更多的东盟国家和地区选择以人民币进行计价交易,人民币可能成为RCEP区域内第一大跨境支付货币,加速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人民币作为投资和储备货币的功能也会日益凸显,从而有助于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
注:
[1] 数据来源:中国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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