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审理程序
1、被申请人的答辩和反请求
立案之后,由上海分会秘书处立即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书面仲裁通知,同时向被申请人发送申请人递交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各一份。被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和/或反请求。反请求应当满足三个条件:
(1)基于申请人对申请仲裁的同一合同关系或法律关系;
(2)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
(3)反请求所涉争议不同于仲裁请求所涉争议。
被申请人可以对答辩和反请求作出补充和修改。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适用简易程序。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双方共同选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
3、开庭审理
案件一般应当开庭审理。若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根据仲裁规则应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
开庭审理不公开进行,若各方当事人均要求公开审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均不能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进行情况。
各方当事人应当委派代表参加开庭审理。若一方当事人不出席开庭,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
4、调解
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仲裁庭调解;仲裁庭征得双方同意后,
也可以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成功,仲裁庭则应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若不成功,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
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发表过的、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以及愿意接受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及/或反请求的依据。
5、裁决及其效力
裁决依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决定。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仲裁裁决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即为裁决生效的日期,裁决一经作出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