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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第二条的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下列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经济贸易等争议:
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
3、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它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
4、涉及中国法人、自然人及(或)其它经济组织利用外国的、国际组织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资金、技术或服务进行项目融资、招标投标工程建设等活动的争议;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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