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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此协议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仲裁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择的仲裁机构。
本会向中外经济界、贸易界推荐下列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上述仲裁条款的基础上,当事人还可以附加约定:仲裁地点、仲裁语言、仲裁适用法律、仲裁员国籍、人数及选择方法、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等。
以下仲裁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可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所受理:
1、仲裁条款中约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分会仲裁的争议;
2、仲裁条款中约定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本会旧称)仲裁的争议;
3、仲裁条款中约定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中国国际商会(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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