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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章程
(1986年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 即中國對外商會, 簡稱中國貿促會。
第二條 中國貿促會是由中國經濟貿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業、協會和團体組成的全國民間對外經濟貿易組織。
第三條 中國貿促會的宗旨是, 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促進對外貿易、利用外資、引進外國先進技術及各种形式的中外經濟技術合作等活動,促進中國同世界各國的貿易和經濟技術關系的發展,增進中國人民同世界各國人民和經濟貿易界的相互了解与友誼。
第四條 中國貿促會系法人,可以以中國貿促會的名義同外國相應組織簽訂有關民間的促進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的協議、議定書和其他文件。
第五條 中國貿促會地址設在北京。
第六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划單列市可設立貿促會分會。在省轄市、自治區轄市可設立貿促會支會。在全國各行業可設立貿促會行業分會。

第二章 職 責

第七條 中國貿促會的職責是:
(一) 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向國內外有關企業和机构提供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方面的信息和咨詢,介紹合作對象,開展促進對外貿易、利用外資、引進先進技術和進行企業改造的工作;
(二) 開展同世界各國經濟貿易界的聯絡工作,邀請和接待外國經濟貿易、技術界人士和代表團來訪,組織中國經濟貿易技術代表團、考察團出國訪問和考察;
(三) 發展同外國商會、經濟貿易協會和其他國際經濟貿易組織的聯系,參加國際經濟貿易組織或其它的活動,負責同中國貿促會相應的外國工商團体駐京机构的聯絡工作,必要時向外國派遣常駐代表或設立代表机构;
(四) 參加、組織或同外國相應机构合辦有關國際經濟貿易方面的國際會議;
(五) 組織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企業和團体在外國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或參加國際博覽會,協調國內有關方面在外國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或參加國際博覽會的工作;
(六) 安排和接待外國來華經濟貿易与技術展覽會,主辦多國展覽會和國際博覽會,協調國內有關方面接待外國來華經濟貿易与技術展覽會,組織管理中國國際展覽中心;
(七) 聯系、組織中外技術交流,負責外國新產品樣本、樣品和各种科技出版物的收集、分發、陳列和展覽;
(八) 承辦有關對外經濟貿易和海事法律事務,受理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理算案件,出具中國出口商品產地証明書和人力不可抗拒証明,簽發和認証對外貿易和貨物運輸業務的文件和單証;
(九) 接受委托, 承辦專利申請和商標注冊申請的代理工作,承辦有關工業產權的咨詢、爭議及技術貿易等業務;
(十) 出版、發行有關刊物、書籍和舉行經濟貿易座談,對外介紹中國經濟建設和對外經濟貿易的方針政策、發展情況,介紹進出口商品等, 同外國經濟貿易方面的宣傳出版机构開展交流与合作;
(十一) 指導貿促會分會的工作;
(十二) 辦理其他有關促進經濟貿易發展的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中國貿促會會員分個人會員、企業會員、團体會員;
(一) 從事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的人士、學者和研究工作者可以成為中國貿促會的個人會員;
(二) 与對外經濟貿易有關的企業可以成為中國貿促會的企業會員˙
(三) 与對外經濟貿易有關的組織、机构、協會及學術團体可以成為中國貿促會的團体會員。
第九條 貿促會地方分會和行業分會的會員, 是中國貿促會的當然會員。
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 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對中國貿促會的工作提出建議,進行監督;
(三) 參加中國貿促會的有關活動;
(四) 优先得到中國貿促會提供的服務和給予的協助。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會章;
(二)支持和承擔中國貿促會委托的工作;
(三) 交納會費(個人會員免交會費)。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二條 中國貿促會的最高權力机關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机构是委員會。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由委員會召集。 委員會認為必要, 可以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每次代表大會有超過半數以上的代表出席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中國貿促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規划;
(二) 審議并通過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 討論有關的重要事項并作出決議;
(四) 批准、修訂中國貿促會章程;
(五) 選舉委員會﹝
第十五條 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并向其報告工作;
(二) 推舉中國貿促會名譽會長;
(三) 選舉中國貿促會會長、副會長;
(四) 聘請特約顧問;
(五) 審議并批准會長的工作報告;
(六) 審定年度財務計划、收支決算;
(七) 決定工作机构的設置、變更和撤銷;
(八) 指導和協調貿促會分會的工作与活動;
(九) 審查和批准會員;
(十) 召集定期的或臨時的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長主持中國貿促會的日常工作, 負責召集委員會會議, 對內領導會務, 對外代表中國貿促會簽署協議和有關文件。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 由1名副會長代行會長的職權。會長、副會長任期5年。

第五章 財 務

第十八條 中國貿促會財務獨立,擁有自己的財產。根据業務需要可以設立獨立經濟核算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企業。
第十九條 中國貿促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 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 各項服務活動的收入;
(三) 有關企業的捐贈;
(四) 政府資助;
(五) 其他收入。
第二十條 中國貿促會的會計年度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章 分 會

第二十一條 貿促會地方分會和行業分會分別是由該地或該行業中有代表性的人士、企業和團体組成的民間對外經濟貿易組織。
第二十二條 貿促會地方分會和行業分會的宗旨是, 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開展促進對外貿易、吸引外資、引進外國先進技術及各种形式的中外經濟技術合作等活動, 促進各地方或行業同外國的貿易和經濟技術關系的發展, 增進同世界各國人民和經濟貿易界的相互了解与友誼。
第二十三條 貿促會地方分會和行業分會系法人, 可依照本章程的規定獨立開展業務、對外簽訂有關民間的促進經濟貿易的協議、議定書和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條 貿促會地方分會和行業分會有自己的財務計划, 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獲得財產, 承擔有關義務。根据業務需要可以設立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企業。

第七章 仲裁机构

第二十五條 在中國貿促會內設立中國國際經濟貿仲裁委員會, 受理國際經貿經濟貿易仲裁案件。
第二十六條 在中國貿促會內設立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受理海事仲裁案件。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根据需要,經中國貿促會委員會批准,可在中國貿促會內附設其他机构。
第二十八條 經中國貿促會委員會批准,中國貿促會可向長期熱心從事促進同中國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的外國經貿界知名人士授予"中國貿促會榮譽會員"稱號,并由會長簽發証書。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中國貿促會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于1986年5月4日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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