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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協調非优惠原產地規則簡介

烏拉圭回合一覽子協議中的《原產地規則協議》規定世界海關組織(WCO)框架下成立的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負責制定協調非优惠原產地規則的技術性工作。在世界貿易組織(WTO)框架下成立的原產地規則委員會負責審議技術委員會無法達成一致的疑難問題和政策性問題。從1995年開始至1999年2月技術委員會共召開了18次會議,已經基本完成了技術級的工作,目前只待WTO原產地規則委員會將尚余的未決問題解決后,由WTO部長級會議通過“協調非优惠原產地規則”的文本后,即對各成員國具有法律約束力。
1.協調非优惠原產地規則适用于最惠國待遇、反傾銷和反補貼、原產地標記、保障措施、政府采購和貿易統計。
2.協調規則以“完全獲得”和“實質性改變”作為原產地規則的基本標准,并規定“實質性改變”的判定標准應盡可能以國際通用的《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目錄中歸類改變為基礎,必要時采用“從价百分比”標准時,必須列明計算這一百分率的方法;采用制造或加工工序標准時,必須准确地列明能授予有關產品原產地資格的制造或加工工序。
3.協調規則以肯定標准為基礎,即意指原產地規則應規定如何才能取得原產地資格。否定標准可被用來闡述肯定標准。作為對肯定標准的澄清,或在無需使用肯定標准确定原產地的情況下,允許使用那些不授予產品原產地資格的原產地規則,即否定標准。否定標准僅針對特定目的和情況制定的。
4.協調規則的整体結构、判定標准和規范術語依照《原產地規則協議》确立。協調規則以商品類別為基礎,即按照協調編碼制度稅則目錄中的類、章所代表的類別,逐個商品討論其在HS某一數級歸類的改變是否构成實質性改變,即是否改變原產地資格,以及必要時需附加的輔助標准。擬定協調制度(HS)稅號改變作為實質性改變的具体原產地標准。這里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協調規則是建立在協調制度的基礎上,二者是相互依存的關系。實質性改變的首選標准是稅則歸類的改變。協調制度發生改變,協調規則也要進行重新審議。
5.協調規則的基本框架結构主要由定義(Definitions)、總規則(General Rules)、主規則(Primary Rules)、補遺規則(Residual Rules)、附錄一(完全獲得的貨品Wholly Obtained Goods)、附錄二(產品特定的原產地規則Product Specific Rules of Origin)組成。
(1) 在定義部分,“制造、生產或加工”貨物,包括如何制造、組裝或加工工序。
(2) 獲得貨品的方法包括制造、飼養、种植、繁殖、采掘、榨取、收獲、捕撈、誘捕、狩獵和捕獲。
(3)“材料”包括配料、零件、部件、半組裝件、組裝在另一個貨品上的貨品,或須經加工以生產另一貨品的貨品。
(4)“原產材料”指一材料,依据原產地規則的判定,其原產國与使用該材料進行生產的國家是同一個國家。
(5)“非原產材料”指一材料,依据原產地規則的判定,其原產國与使用該材料產地規則定義、原產地的确定、微小加工或處理、中性成份、包裝和包裝材料及容器、微小含量做了規定。
6.協調規則所附的‘附錄一’、‘附錄二’是判定貨品原產地的標准,并且規定分別使用兩种技術語言:完全獲得的貨品判定標准(附錄一),采用渥太華語言(Ottawa Language),即具体文字描述。產品特定的原產地規則(附錄二)判定標准主要使用稅則改變的語言,如CTH、CTHS、CTSH、CTSHS等等。
“附錄一”确定了完全獲得的貨品的定義和适用范圍,以及對某些微小加工或處理的限定。
“附錄二”是產品特定的原產地規則,其适用范圍是指那些當按照‘附錄一’不能确定貨品是在一個國家完成時,采用‘附錄二’規定的標准判定的貨品。該附錄包括規則1—規則6。
分別為:該附錄适用范圍、原產地的确定、适用規則、中間材料、特別條款和微小含量的規定。“附錄二”包括章級、品目級和子目級主規則和補遺規則。
在應用協調規則判定貨品的原產國時,應遵循所列條款,從總規則開始,按順序确定。
首先看協調規則的适用范圍,即适用于非优惠性商業政策措施的原產地規則。
第二,如何認定貨品的原產地。完全獲得的貨品,如果該貨品符合附錄一,則用附錄一認定貨品的原產地。對在一個國家完全獲得貨品的定義和注釋,用渥太華語言表述。
第三,當貨品的原產地按附錄一不能确定時,采用附錄二。
第四,采用附錄二認定貨品原產地,是按照章級、品目級和子目級中的主規則和補遺規則依次進行。主規則之間不分先后,同等重要。當同一產品可能有多個主規則時,可采用任何一個,但以符合貨品所适用的主規則的最后一個生產國為該貨品的原產國。補遺規則分為總補遺規則和章級補遺規則。補遺規則首先适用在有關的章一級,在章級補遺規則不适用時,才适用總補遺規則。
在暫定文本中,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采用了一些技術術語和速記標記。
品目級規則:
(a)四位數品目號改變:
CTH:從任何其他品目改變至本品目;
(b)分列品目改變:
CTHS:指從本品目的任何其他分列品目,或從任何其他品目,改變至本分列品目;
CTH:從任何其他品目改變至本分列品目;
子目級規則:
(a)六位數子目改變:
CTSH:從任何其他子目或任何其他品目改變至本子目;
CTH:從任何其他品目改變至本子目;
(b)分列子目改變:
CTSHS:從本子目的任何其他分子目,或任何其他子目或品目改變至本分列子目;CTSH:從任何其他子目或品目改變至本分列子目;
CTH:從任何其他品目改變至本分列子目。
近年來,原產地規則問題無論在國際上還是在國內都引起人們的關注。各國對協調原產地規則的工作都予以高度重視。我國政府已簽署WTO《烏拉圭回合》一攬子協議(包括《原產地規則協議》),一旦成為WTO成員,將有義務全面采用國際協調原產地規則,而不能有所保留和擅自更改。目前,我國對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适用的海關總署1986年12月6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進口貨物原產地的暫行規定》,由于我國基本沒有按國別歧視的貿易政策,故我國海關稅則中只設置最惠國待遇稅率和普通稅率兩欄,所有進口貨物几乎全部适用最惠國稅率。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數量限制、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貿易管理措施陸續出台,准确判定進口貨物的原產地是國家上述貿易措施有效實施的基本保障,現行進口原產地規則因缺乏產品的具体標准已難充分滿足新形勢的要求。与世界絕大多數國家情況不同,我國還于1992年頒布了單獨針對出口貨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該規則由外經貿部制訂,用于統一我出口貨物原產地証書的簽發,是与進口原產地規則在不同范疇內運作的規則。鑒于WTO協調非优惠原產地規則的即將公布實施,將為我國原產地規則及其他相關法規的改進和完善提供了契机,我國采用國際統一的協調原產地規則亦將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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